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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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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申请人登录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端或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进行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的填写,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即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2、受理。申请人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要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1、申请人携带打印或填写好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2、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3、在宜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注销事项。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4、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及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 5、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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