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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受伤是属于工伤范畴的,但是对方需要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应该由雇佣方承担责任。依据《工伤保...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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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的三种情况。(一)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到损害,法律关系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最高法院根据天津高院的请示,作如上批复:“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这个批复明确了两点:一是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侵权责任。(二)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定了雇佣人侵权责任关系。其中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其雇主是当事人。”该司法解释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对雇主赔偿的必要性,从程序方面作出了反映,但由于从实体法上找不到根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仍感到困惑。(三)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最高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赔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①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②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③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也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的三个基本方面。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雇佣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至于赵某自身有过错,根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具体减轻多少须根据具体事实情况判断,如你叔叔是否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提供设备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等等; 3、同时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食品公司如符合该规定,需承担部分责任; 4、赵某昏迷可主张已发生的费用,如死亡亲属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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