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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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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警示告知乘客,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需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及时通告。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向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后方可将电梯投入使用。鼓励使用具有音频、视频功能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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