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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次起诉后,法院进行审查,开庭审判,最后出具了判决书,那么第二次起诉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交第一次的判决书。 原告在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
1、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样,也是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并不因为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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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是相同的,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存在以下情况的,则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次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管辖问题是相同的,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存在以下情况的,则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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