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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先补充协议约定,协商不成根据整个合同内容判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不明确,...
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方法是:当事人应该订立补充协议来补充相关事项;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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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是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构成迟延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如果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一)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进行立法干预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有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进行立法干预,而从立法目的出发,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只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进行干预,主要系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约地位的不对等,用人单位缔约地位显著优越于劳动者一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既然法律未明确进行立法干预,且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应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认定合同条款有效。因此,从理论上存在双重补偿金的可能,即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法定解除补偿金之外,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约定补偿金,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并可以同时适用是正确的。(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不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如上所述,之所以认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解除合同补偿金外的约定补偿金条款有效,是因为遵循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因此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酌减的条款。而关于违约金的酌减,理论上又存在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认定问题。对此,我国学理通说是肯定了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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