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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个人债务是不能起诉公司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公司是不会承担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
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参与诉讼,向法院提交追加当事人(被告)申请书,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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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参与诉讼,向法院提交追加当事人(被告)申请书,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可列股东为被告要求承担债务。另外,如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也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欠债不可以告股东。但如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可以告股东。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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