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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解制度有诉讼中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民事诉讼庭外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法院是不会对案件进行开庭的,如果当事人对调解书有争议,申请再审时,法院才会开庭审理。调解应当达成协议,且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从理论上讲,调解应当是在立案以后。在立案之前,意味着法院还没有接受这个案件,审判程序还没有起动,法院对该案是无权处理的,那又谈什么调解呢?而且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各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在立案之前,当事人尚未表明自己对该案的态度,法院凭什么进行调解?所以,在立案之前,如法院进行调解,其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说严重点,是滥用审判权!关于庭外和解,这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既然称之为庭外,那就是不依靠法院的力量自行解决矛盾,法院参与其中,就不是庭外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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