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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
无法协商的,通过法院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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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有其他同学推搡如果没有,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部分责任的,您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是可以委托律师发函的,具体情况可以来电与我进一步详细描述或者转为一对一咨询,免费解答。
根据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您的情况建议报警或者谈判处理。您可以来电进一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护您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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