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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非法私藏或者持有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行为人非法私藏或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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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非法出租或者出借枪支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存在上述情形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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