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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在城市道路上确需开辟通道,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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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开辟、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方便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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