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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留的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拘留不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
1、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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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拘留处罚,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停执行。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关;(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1、当事人对公安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申请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在十五日内起诉;或者直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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