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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指的是罪犯由于某种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时,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的期间并不存在折抵刑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如果罪犯确有严重疾病且必须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仅拥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一般只能采取查封措施,而不得进行拍卖或用于还债。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不得进行拍卖、变卖或用于抵债。第七条则表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涉及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且其生活标准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可以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对上述房屋和物品进行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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