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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参与离婚调解的过程是,应当认真对待以下方面: 1、调解前,应当充份了解和分析案情,归纳案情的可能争议焦点; 2、与对方当事人初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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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婚姻的,按法定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3)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财产】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民间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诉累,二是有效节省司法资源,三是当事人的意合行为有利于义务的履行,更重要的是纠纷当事人可以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达成意合。 2、可以申请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解。 3、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申请调解,这种调解专业水平强,法理运用会充分些,效果会更好。
事实婚姻可以调解离婚,构成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没有配偶,有配偶构成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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