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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
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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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年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由刑法规定或根据司法解释符合犯罪概念,为外在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各种形式。通常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方面。寻衅滋事罪的直接客体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并非仅指公共场所的侵犯秩序,而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及社会主流文化肯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行为规范。
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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