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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动车实施绑架属于数罪并罚。应该根据整体犯罪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盗窃机动车之后确实实施了绑架行为,那么就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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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行为深恶痛绝,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判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也会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刑法347条规定量刑为3年以下。至于重大立功是否免于处罚,根据最高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检举揭发的可能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算是重大立功,但根据刑法6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是可以免除处罚,而非必需免除处罚,但前罪既然不算重罪且已悔过赔偿,因此,免于处罚是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争取的。
盗窃机动车怎么判,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机动车辆的动机、目的各种各样,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3)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2、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其他罪名,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1)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应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将盗窃机动车辆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2)偶尔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3)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3、下列情形不构成犯罪: (1)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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