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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离婚分配不一定可以平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更不可能进行平均分配。...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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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法律界所说的“外嫁女”问题,外嫁女是否可以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一般是以是否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界定的,但认定成员身份目前却没有很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地的判例不尽相同,在海南一般以户口为准来判,你的户口还在村里对你比较有利,最好的办法是联合村里同样情况的人一起通过诉讼给予解决,若有需要委托律师可联系。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均匀。关于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款是否属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应当区分来看,其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所用,该部分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而房屋所在的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补偿款,就不属于共同分割部分,只能单独属于农业户口的一方。
只要是婚后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显然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作为农村土地实际使用人,当然有获得该款项的权利。那么一方在婚前获得承包权证,婚后该土地被征收,所获得补偿款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未作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土地承包补偿款性质及法律对其他性质相近财产规定的分析,从理论上确定上述款项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一、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因此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二、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三、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也就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的补偿款是属于征地人给补征地人的钱,如果夫妻之间在闹离婚,那么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就要双方来进行协商,只要可以平分的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阻止分割,所以,双方都要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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