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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起诉意见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单位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等; 2、正文,包括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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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起诉意见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单位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等; 2、正文,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
(法人单位用)委托单位×××,(写明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受委托人×××,(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则写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所即可)。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写明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为: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为: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 一、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几项必要内容: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 (3)签字确认和时间。 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上就是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委托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后,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应因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法院调查明确表示,黄某某既不是积极参与,也不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庭审供述,根据证人的证言等证据,以下事实非常明确:一是本案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由王某某提出,由林某某决定,由王某某等人具体实施。其次,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庭审事实表明,黄某某入职广州某公司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合同。他的工作是临时负责某公司单位南方大厦电子城五楼c23档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的财务工作,具体是将涉案销售文件输入电脑,保管销售部门的现金和账目。根据公诉人举报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某公司负责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某。最终,黄某某所在的销售部门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也间接证明了其作用非常有限。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犯罪分为三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一是单位生产部门生产半成品,二是某加工厂将半成品与预先准备好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壳进行组合包装,最后由销售部销售。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我们看来,黄某某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直接负责人,也不属于其他直接负责人,因此,他不应该受到处罚。毫无疑问,黄某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国刑法没有界定其他直接责任人。结合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特别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黄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第三,根据黄某某对本案的认识、态度和人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可以对黄某某进行非法处罚。从黄某某在本案不同审判阶段的表现来看,他的供词非常稳定,供词前后一致。根据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他对事实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我们见他的时候,亲自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这个案子深刻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后悔自己因为不懂法律而做出违法的事情。结论:我们相信合议庭一定会对黄某某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注意到,本案的受害者都是国外知名企业,具有潜在的国际影响力。西方国家要求中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力度,中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有关部门特别重视本案(也许本案已经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但这些不能作为扩大追究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想象这些因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的异常压力。如何上和实践上,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中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是一个令人困惑和困惑的问题,但我们相信合议庭法官的先进司法理念一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实已经明确,我们相信黄某某会得到他的公正判决!律师:苗某某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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