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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
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保定市***。 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上诉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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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按照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想清楚移送裁定上诉状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类裁定上诉。如果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限制理解为“处理管辖异议的”,则采用后面的表述显然更加精确。因此,笔者认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理解为行为要件,而应指一种客观状态,即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而需要确定的一种状态。起诉人选择在受诉法院而不是别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就是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原告管辖“异议”的行动体现。并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采用穷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使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我们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排除在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之外,则根据依职权移送管辖行为的职权主义特性,及该移送行为涉及两地法院工作协调的客观实际,其实更适合用函的形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在第(十一)项,然而依职权移送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前面十项穷举都没有该类情形,却用兜底条款来涵括,难言符合立法的一般方法。
立案决定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使用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已经进入调查阶段。立案决定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书的完成,标志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某一犯罪事实,可以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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