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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畜禽规模养殖和定点屠宰活动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分别由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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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禁止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整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流域水环境信息。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网。无法联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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