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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2、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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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规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
闽委办发[1997]15号《中央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意见》意见,“今后因人口变动、自然灾害、非农建设征用耕地等原因造成承包耕地严重不均,需要进行调整的,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批准后实施。但在30年承包期内,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二次。”该文件对耕地承包调查的次数、手续、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都应按此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 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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