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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如果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仲裁庭申请先予执行。而仲裁庭可以依法裁决先予执行,并...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案件进行裁决,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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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仲裁裁决的先行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裁决应根据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进行,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笔录中。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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