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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之后丈夫欠债妻子是否需要还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丈夫在外欠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应当有其个人偿还,妻子是可以不还的。分居,顾名思义只是分开居住...
分居之后丈夫欠债妻子是否需要还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丈夫在外欠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应当有其个人偿还,妻子是可以不还的。分居,顾名思义只是分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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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6,黄某占4/6,这时,他们的债务是这个三口之家的家庭共同债务。 3、黄王结婚组成四口之家的新家庭后,王某对新家庭也有义务,包括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这种关系和原因,王某对丈夫和继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债务作出自愿偿还,且没有对夫妻和家庭财产作出约定,同时对刘某未分割的房屋遗产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作出约定,这样,王某的行为就应当是属于赠与,而不存在以后在法律上应当清偿的问题。 4、二年后,如果王某翻悔,黄某可以自愿返还或清偿(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王某赠与自己相应份额的财产,但无权代子女返还王某赠与子女相应份额的财产。 5、遗产虽然没有分割,但继承自刘某死亡时开始;王某在二年前没有任何表示,在二年后的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也存在着时效问题,所以,关于子女这一部分的返还财产应当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子女在他们离婚三年后,只要是属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应当胜诉。
丈夫个人债务妻子需不需要偿还,如果妻子自愿偿还,法律也不禁止。 丈夫欠债只有债款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妻子才有义务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分居后,丈夫欠外债的妻子不一定有义务偿还。债务所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有义务偿还;丈夫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者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妻子无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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