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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医疗机构者,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建立健全制度;未设立医疗机构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应由其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联名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书面报告上级工会组织逐级转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但铁路、邮电、兵工工会的全国委员会,得各自会同行政方面,联名向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立即用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其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再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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