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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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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致被害人残疾的,根据伤残程度,增加六个月至三年刑期;(6)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其他六种情节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使用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3)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抢劫的;(4)一次抢劫多人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少基准刑的20%以下:(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2)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3)转化型抢劫,未使用暴力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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