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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的问题在于哪些?

2022-08-05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未经提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作为免责理由的免责条款,可以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只要做到有效提示,提醒投保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即推定认为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审判实践中常见争议免责条款概有以下8种。 1.关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2.关于“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之约定;3.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4.关于“机动车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5.关于“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6.关于“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约定;7.关于“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之约定;8.关于“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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