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0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的通知》称,北京市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的通知》称,北京市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 以下为通知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10年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工作,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防火等各项工作,遇有突出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度过节日假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15天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退休。与其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