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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认缴期限没有规定。股东应该按照在章程中的约定的期限缴资。约定的期限应该合理合法。...
认缴的期限最长是二十年,而且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需要资金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股东也应当补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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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认缴期限没有规定。股东应该按照在章程中的约定的期限缴资。约定的期限应该合理合法。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而是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时候,由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即可。 这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 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没有明确限定,完全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 2、认缴方式完全根据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由股东提供缴款单、财务报表确定,无需提供验资报告; 3、非货币性资产认缴时,首先变更产权关系,由股东协议作价,无需资产评估; 4、除变更注册资本外,实收资本认缴或分期出资无需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均不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中,无实收资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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