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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够:迁户口的必要流程之一,就是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认可接收的证明; 2、户主(房屋所有权人)不迁移户口,其他人员(包括另一半)是不...
1、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以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就近入学为原则; 2、如果当事人的子女要在房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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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迁的。法律没有规定在哪儿上学就必须是那的户口。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户口是可以迁回的,但是不能迁回”农业户口“: 1、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地未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 2、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如:未购房并且未就业,或者已经失业但是无单独房产等)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迁回当地挂靠(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就是”居民户口“); 3、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户籍,当事人自主(非政策性质的原因)”非转农“的,都不能再迁回”农业户口“,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其本人的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为原则; 2、当事人(家长)应该先把孩子的户口转入当地,在户口所在地的对口学校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才能转学籍在当地就读,具体条件、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6号):第二十一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第二十二条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户口与孩子上学有很大的挂钩,如果户口非本地的比本地户口的小孩上学要难些,所需的材料更多。 外来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孩子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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