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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条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行政处罚、其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处罚决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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