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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补偿标准一般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进行规定。 举例说明:大连市出台的《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不同种类不同年限的青苗就作出过非常细致的规定,如对樱桃树的补偿就是逐年递增,3-7年的每珠樱桃树会获得300-1200元的补偿,8-20年的樱桃树每株就可以获得1500-元的补偿。 河南省许昌市的《青苗补偿费制定标准》对此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标准,其中规定:对于移植的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花木、苗圃及树木按照林业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季度)市场价格补偿,对于经济林的补偿,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根据这一标准,许昌市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补偿数额,如4-7年初果期的果树,如保留的话,会每株补偿150元,如果移植或者砍伐的话,会每株补偿30元。而1年以下的果树和2-3年的果树补偿标准又有所不同。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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