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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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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申请少分或者不分给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后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分割财产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分割,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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