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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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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金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报酬和报酬的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主要在于合伙协议对合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如对利润及亏损约定为五五分成,资金投入及技术折价投入的额度一定要明确,如果后期资金投入方增加投入,技术投入方折价额度已经不对等的情况下,技术投入方理论上是需要同步增加投入的,才能保住原有的双方持股比例不变,此部分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完成。但资金投入方在增加资金投入后仍确准原先技术投入方的持股比例,也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来加以明确,否则后期利润分配或债务负担方面双方都会存在协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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