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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才步入社*会,我想咨询一下,在上面的事件中,我的朋友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我应该怎么帮助他们,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帮助他们。另外,因为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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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 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 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 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如下: 1、认为需要扣押财产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自行处理; 三、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返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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