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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并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并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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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一、债务免除的直接作用是绝对消除债务。由于债务消除的结果,债务从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债务中消除。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除的,部分免除的,只应当部分免除。 二、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以对抗质权人。
首先,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其次,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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