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又可以细分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和集合债等多个品种。 可转债的“双重性” 在目前国内市场上,可转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双重性”:其有债权的属性,持有人可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公司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收益;也有期权属性,可在规定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票的红利分配或实现套利。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可转债的一种,其全称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尽管分离交易可转债在国外早已流行,但在国内资本市场还属创新产品。 分离交易可转债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可转换债券,二是股票权证。该产品中的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但在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可分别进行交易。 公司债与企业债有区别 公司债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举借款项,并承诺到期之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按事先约定支付利息。在国内市场上,可以把公司债认为是企业债中的一个品种,不过公司债与企业债是有区别的。企业债发债主体是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债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在信用登记、资金用途、投资收益、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较多的不同。 集合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一般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能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欲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难度较大。集合债券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若干经营状况良好、成长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组合在一起,申请集合发债;这种债券发行方式使发行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大型国有企业转变为一揽子企业。
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