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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想要证明借条是被迫签下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 2. 当...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借贷协议可以被打印出来并交由借款人签署确认。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借款人签名时必须亲自书写,不得请人代替代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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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条上签字不一定属于担保。只要在担保人一栏没有签字,就不属于担保人,可视为见证人。作为见证人,法律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规定,不是一定要在“见证人”栏下签名才能认定为见证人。但是空白签名前留白,容易给人事后添加“保证人”等抬头。
1、是否会支持当事人主张债权的诉讼请求,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夫妻的妹妹在接收借款时,有债务人夫妻的书面授权、口头授权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相关借款已经发放给债务人夫妻的有效证据。借款人夫妻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借款却转给借款人妹妹,这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因为,借款人夫妻可能在诉讼程序之中,以债权人尚未发放借款进行抗辩,主张借款事实尚未发生,即便债务人夫妻在借条上签字,但是亦不应当承担相应还款义务。因此,如果债权人有债务人夫妻的妹妹在接收借款时,出具的具有债务人夫妻的书面授权、口头授权等证据,则可以就借款事实已经发生反驳债务人,从而实现主张相关权利的目的。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想实现主张债权的目的,仍然需要搜集到足以证明已经向债务人夫妻发放借款的证据。否则,将有败诉的法律风险。2、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
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二、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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