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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抢劫犯罪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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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夺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二、公共交通工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多次抢劫或巨额抢劫。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第六,冒充军警抢劫。七、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抢劫罪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法第263条的处罚。
如果属于既遂,则不能再认定其犯罪中止。刑法设置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自动放弃犯罪,从而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侵害。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有没有损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绝对标准。对于抢劫罪来说,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也是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如果侵犯人身权利达到一定程度,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处。那么,在没有劫取到财物的情况下,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是既遂成立抢劫犯罪中止的人身损害应当以什么为界我们认为,从抢劫罪对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为了实现此罪与彼罪在评价同一事实上的平衡,法律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还是可以借鉴的。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达到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从本案情况来看,尽管被告人南xx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损害程度为轻微伤。单纯从侵犯人身权利的角度讲,被告人南xx致害行为尚未达到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所应具有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尚未达到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损害程度标准。因而,对于被告人南xx的暴力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抢劫罪量刑三年以上,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在抢劫中,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形式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一是时间性。也就是说,犯罪过程中必须主动终止犯罪行为。这一犯罪过程的上限始于行为人的犯罪预备行为,下限至行为人完成犯罪之前。这样这种方式,将不应罚的犯意形成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排除在外,只是抢劫罪的准备和实施阶段。二是自动化。也就是说,抢劫犯罪必须自动放弃。自动放弃抢劫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愿放弃本可以继续的抢劫犯罪活动。刑法规定:中止犯罪,不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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