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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留有的,按照遗嘱的要求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若无遗嘱的,则由全部人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协商一致的,达成房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需由一方继承人到提起继承分割之诉,待法院对房产的分割做出判决、调解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交被继承人、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房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过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2016年7月4日之前,因继承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必须提交公证书,现司法部已废止的该规定,即办理继承房产变更登记时无须强制。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房产分割的办理: 1、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再携带身份证、遗嘱或者房产分配协议和被继承房产的证明等材料,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其是不动产,一般采取折价补偿和共有两种分割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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