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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业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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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其自行负责,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和共用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该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用房,并在房屋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买卖和抵押。(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至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按不少于先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置。(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计算产权面积、编有房号、经普通装修、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可直接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了通迅、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预留可正常使用的端口;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第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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