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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行政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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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石化、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及其它工业涂装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按照要求记录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环境信息公开的依据。相关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公开其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室外固定设施的日常维护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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