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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鉴于你现在是未年成人,应该有你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父母出具的同意你更改姓名的书面意见,然后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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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孩子是可以更改户口本(身份证)的姓名的(出生证的名字不能更改): 1,应由孩子的父、母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2,共同去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新生儿的户口时,书面申请后,共同签字确认即可。 一,户口本改名字的条件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当然可以。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标志。公民有权改名,但必须受法律约束。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也应当征得本人同意。18岁前,想改名字的公民需要监护人申请。
可以改变,但需要对方同意。夫妻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名。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复涵》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这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虽然是针对父母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具体情况,但其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母无权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第三人姓氏。根据这一原则,单方面改变子女姓氏是无效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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