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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的主体,需要区分为两类讨论,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而另一种则是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其中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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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该解释称:“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当事人合意”,是指当事人经协商同意,是当事人的真实思想意思的表示,但是应当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依法签订合同作出的约定,受法律保护,故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二、没有约定的,归该特定人物,这是因为其作品为自传体作品,作品中反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情节均是特定人物的亲自经历;三、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由特定人物提供素材、证据,经执笔人创作、整理后,经特定人物审阅定稿后发表,其社会影响、民事责任,均由特定人物负责。合意人创作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创作完成后,特定人物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执笔人,整理人的劳动报酬,自然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编者注:非货币财产也就是通常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软件著作权出资是要符合一定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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