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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原则,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否则必须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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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如果法院找不到另一方,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原则,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否则必须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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