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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兵役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所有公民的崇高责任。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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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既遂的判决: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离部队罪,军职人员故意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刑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有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并不强制要求公民服兵役,服兵役的公民需要遵守服从军令、不得擅自离开部队等的规定,若是违反了这些规定,且在违反后了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违规者是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量刑的。故此公民在报考军校之前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所有公民的崇高责任。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应遵守军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祖国保卫而战。依法服兵役者,要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会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逃兵,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务必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指挥者或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逃离部队的,在许多人或威胁他人逃离部队的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受到纪律处分后,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长,教育拒绝返回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擅自出国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由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自己在预备役人员战争时拒绝,逃避招募和军事训练的犯罪,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时,不应该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战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以根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行为者鄙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者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想逃离军营紧张的生活,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分不满而逃离部队对抗,有的人为了实现生意赚钱,有的人为了寻求腐败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无论行为者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目的,侵犯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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