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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相应的情节在相应量刑范围内确定具体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闹事三次(每次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基本的句子可以确定根据选择吵架和制造麻烦,受伤的后果,迫使他人财产或任意破坏,占据大量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惩罚的金额。 (1)犯罪分子只要增加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就可以在法定刑期上再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多一次纠集他人一起进行寻衅滋事行为的,就可以在法定刑期上增加6个月到1年的监禁。 (2)每多受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次轻伤,上述期间可延长三个月至一年。 (3)对每增加一人造成精神障碍的,刑期可以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因自杀造成重伤、死亡的,每增加一人,刑期可以延长一到二年。 (4)对被强占、强占的公私财物每5000元,或者对被强占、强占的公私财物每10000元,刑期可以由1个月延长至3个月。 (5)其他可以加重处罚的情形。 纠察未成年人惹事生非的,可增加基本刑罚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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