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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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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主要包括: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或者是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决定不服;或者是其他请求人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都属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更能保证办案的质量。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主要是考虑这些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一般影响都比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重要,政策性、专业性都比较强,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可以集中骨干力量,排除干扰,提高办案质量。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民告官案件中,凡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多人多事多单位的案件,法律界限不明、争论较大的案件,外界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反响、群众有强烈反映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都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行政案件。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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