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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由公安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2、可以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的发生,有必要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必须取得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许可,方可决定或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行使逮捕执行权。
刑拘一般指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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