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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非因劳动者原因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情形符合以下: 1、职业病诊断、观察期的劳动者; 2、确诊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工伤并在治疗期间;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应该依照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情形:1、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固定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你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将肇事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可以要求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你先具体衡量一下吧,但我提醒你护理费、营养费需要有医嘱,伤残、后续治疗费需要有鉴定。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可回复或联系。
1.误工费的计费期限误工费的计费期限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护理费的计算期限护理费的计费期限与误工费的计费期限一样,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这是对那些出院后即恢复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而言的。如果受害人出院后还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赔偿地域标准如果说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4.赔偿的年度标准交通事故案件从发生到开庭时往往出现跨年度的情况,所以仍按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赔偿数额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2款已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年度是指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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