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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
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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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刑,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然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档次是否包含本条第一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成为本罪理解与使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2.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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