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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传媒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传媒活动或者产品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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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购买彩票;(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三)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四)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五)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六)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财物;(七)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民族歧视、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八)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九)驾驶机动车,未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校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确因城乡建设需要征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时,应当在适宜地理位置先行另建不低于原场所规模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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